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
发布人:李志浩  发布时间:2018-04-25   浏览次数:52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学院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全面受理处分学生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的申诉请求,并负责做出答复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。

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,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态度;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。

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
(一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,分管院领导,院办公室、团委、学工处、教务处、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,法律顾问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至二人。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。每次会议必须有2/3以上成员出席,必要时,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。申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。

(二)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和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,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。

第二章申诉的受理

第五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理、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(见附表),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班级、学号、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诉的具体内容、理由及要求;

(三)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。

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院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,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。

(一)予以受理,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;

(二)申诉材料不全,限期1个工作日内补齐。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。

第八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。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,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,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,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。

第三章申诉的处理

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,负责处理该申诉,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,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。

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进行审查,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。必要时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,开展必要的查证。

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,做出下列决定:

(一)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,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,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;

(二)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,提出变更建议,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。

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。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: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收;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学生本人。

第十三条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
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学生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,停止受理工作。

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,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
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,侵害其合法权益的;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,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。

 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试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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